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基层检察部门书记员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要求各项制度也随之日臻完善。为推动这一进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制定和下发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其中将书记员分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加以明确。目前,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书记员在检察业务实践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面对种种现实,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书记员的管理模式仍存在着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司法改革现状,亟待变革。本文仅从作者的观点出发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基层检察院书记员的现状分析
相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作为同样从事法律实务的书记员却很少被人冠以职业的称谓。在大多人的眼中,书记员只是一个阶段,而非一种职业。在这里,书记员职业化的属性遭到了广泛地漠视。不仅如此,对于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书记员群体,至今仍未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而关于检察机关书记员工作的法律规定也相当匮乏,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一款中有所提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书记员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针对这一状况,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管理模式均是参照检察官的标准加以规范和执行的。它们的做法基本相同:首先,对书记员实行分散管理,将其放置于批捕、起诉、反贪、渎侦、控申、民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其次,将书记员作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的后备人才库,将其晋升方向明确地指向检察官序列,书记员岗位只不过是进入检察官队伍的一个过渡性的阶段,从而从某种程度上暗示了书记员工作的暂时性;再次,检察机关书记员没有自己独立的职务序列,并且书记员职务实行“一刀切”,其队伍内部也没有再划分等级。
而现实中,检察机关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检察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这显然与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总结出一套适合书记员群体的管理体制,将这群体的优势和潜力充分发挥,而妄想生搬硬套检察官的管理、运作体制便可一劳永逸的态度,也势必会遭遇种种尴尬,凸现一些问题。
二、目前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原有的检察机关书记员管理、运行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也对检察工作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但随着检察工作改革的日益深入,原来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如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面对。
首先,检察官与书记员权责不清、人员布局不合理,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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