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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信息宣传制度两篇

机关单位信息宣传制度篇一:

1、各股(室)每季度至少向综合办公室上报3条信息,所上报的信息必须经各股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综合办,综合办公室对稿件修改后呈主要领导审定,再向有关部门上报。 

2、每位工作人员都应积极向中、省、市、县宣传机构投稿,在册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每年必须有2篇以上的稿件发表或电视宣传报道。 

3、每季度由综合办公室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并按信息采用情况进行现金奖励。 

4、实行宣传报道奖励制度。凡在国家级媒体发表文章的奖励标准为:主刊1000元,其他刊物500元,网站300元;在省级媒体发表文章的奖励标准为:主刊500元,其他刊物200元,网站150元;在市级媒体发表文章的奖励标准为:主刊200元,其他刊物100元,网站50元;在县级媒体发表文章的奖励标准为:刊物50元,网站20元。 

5、凡完不成宣传报道任务,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罚100元,次年的元月十日前从工资或各类补助中扣除;基层单位从经费中扣除1000元。 

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篇二新闻宣传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的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特制定以下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一、新闻发布制度 

部机关新闻发布工作是卫生政务公开和卫生新闻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司局和全体公务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新闻宣传意识,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业务工作与新闻宣传工作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提高引导舆论的能力。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卫生部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公众介绍我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针对境内外卫生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形成卫生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保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公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介绍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以及重要卫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服务以及其它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卫生政务信息;针对外界对卫生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卫生部设新闻发言人,办公厅设新闻办公室(对外称卫生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部机关新闻发布工作;部领导秘书和各司局综合处室负责人作为新闻发布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厅新闻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处理与部领导和各司局有关的新闻发布事宜;新闻办公室和各司局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组织记者采访等不同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四)例行新闻发布会。例行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可由新闻发言人自行发布,也可由新闻发言人主持、邀请司局领导发布,必要时可邀请部领导出席例行发布会。发布主题由新闻办公室和业务司局商定,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告部领导;发布材料和答问参考由业务司局提供素材,新闻办公室负责整理,重大和敏感问题的答问参考应报请部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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