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人才选聘管理办法
市场化选聘人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人才机制,加快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原则
(一)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原则;
(四)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具体聘任要求外的所有岗位人员。
第二章 市场化选聘
第四条 市场化选聘是指通过高校应届毕业生选聘、社会公开招聘、猎头公司协聘等途径,运用市场化机制公开选拔聘用人才。
第五条 市场化选聘人才资格要求,根据岗位任职要求和《公司招聘管理规定》确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聘。公司鼓励内部员工积极参与市场化选聘。
第六条 市场化选聘实施操作流程具体根据《公司招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管理
第七条 市场化选聘新入职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原内部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第八条 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本人提前结束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选聘过程中有(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编造或隐瞒证书证件、社会荣誉、履历、重大疾病、犯罪行为等情况的;
(二)有严重的政治、经济问题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明显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工 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未完,全文共2819字,当前显示92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