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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情况

《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核心是其代表了自然人个人身份特征,个人信息泄露后会使公民受非法干扰。

我国十分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总则》与《网络安全法》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中央网信办专门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突出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机关必须合法,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疫情防控下哪些主体有权收集个人信息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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