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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政策(讨论稿)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讨论稿)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促进我市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当前实际,就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投资创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便利企业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二)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鼓励企业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债权、林权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比例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简化登记程序,取消审计环节。降低股东表决权要求,以债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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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三)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手续过程中,免收各类证照登记变更费和工本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除外)的纳税人,两年内税收标准不变,且两年内仍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依法纳税、规范经营,但尚未办理房产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

(四)鼓励企业合并分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合并分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股东出资份额。允许企业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时办理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对小微企业免征注册(变更)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二、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运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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