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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信息保护情况

问题一问。对于曝光的返乡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被公开传播的情况,是否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传播这些信息会带来哪些危害。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无疑属于个人信息。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众的恐慌情绪影响,肺炎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其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传播可能会引发一些骚扰、恐吓行为,甚至出现已被确诊的谣言等等,这可能会使得信息被公开人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引发歧视性待遇等,这些信息理应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不仅《网络安全法》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显而易见,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和机构,或者不是依法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不得未经被收集者同意而收集使用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传播上述信息,否则属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工作人员等泄露上述信息,还会构成加重情节。对于已经泄露的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制止或阻断,以减少不利影响,避免对合法信息采集工作造成阻碍。同时,呼吁广大网友不要传播此类信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恶意传播人员。

问题二问。有关组织或个人在统计和利用返乡、返工人员信息时,应该秉承什么样的原则。具体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答。对返乡、返工人员信息的统计和利用,最重要的是做好疫情有效防控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出于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保障目的,从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返乡、返工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疾病防控有关部门开展的走访调查等工作,同时疾病防控相关部门内部之间也需要共享此类信息。

目前各地疾病防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普遍开展走访调查工作,统计相关人员个人信息。这个过程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

比如,采集过程中,如果各地疾病防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以纸质填表方式开展的走访调查,则需要严格要求纸质材料不被拍照、复印,进行统一回收,保管妥当。如果以电子方式记录或汇总相关信息,需要责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的终端,并将数据和备份数据加密存储。

在汇总存储环节,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

在向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方共享、传输相关数据时,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并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

最后,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疾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内按照规定予以删除。

问题三问。有关组织对外披露疫情相关的信息时,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有什么注意点。

答。对于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等对外披露工作,仅公开返乡人员流动统计数据、确诊患者仅公开性别、确诊日期、发病症状等非个人信息,即可满足社会一般公众对疫情状况的知情权,而不应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所在地区的公众,可公开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大致居住区域,满足此类公众对防控需求的知情权,都不必要公开其具体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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