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三违”处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三违”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和推动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三基”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规范“三违”查处,提高全员反“三违”意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分公司安全一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具体内容
第一条“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的人员;指挥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及发现违章操作不制止等。
第二条“违规作业”主要是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生产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攀爬高空支架等。
第三条“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劳动秩序、生产经营秩序,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第二章“三违”行为
“三违”行为系指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较严重三违行为”、“一般三违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行为”。
1、违章指挥、个人违规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2、起重操作中涉及人机配合时无指挥手作业的。
3、在禁火区内无措施动用明火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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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挂停止作业牌后,隐患未整改继续作业的。
5、擅自使用无劳务合同人员进行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臵并继续使用该设备、设施作业的。
7、钻(穿)机车(车辆)档的;翻越运行中运输皮带的;钻(翻)越斗轮机、场桥吊机供电滑触线架的。
8、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9、瞒报事故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较严重三违行为”。
1、操作特种设备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2、起重作业中吊下停留(行走)或吊关过人的。
3、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保护用品的。
4、在码头装卸作业(靠泊)船舶未铺设过档安全网,临水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或穿拖鞋的。
5、在供电设备维修维护作业时,需全部停电或邻近带电作业,不按停电技术要求规定停电、验电、安装接地线和悬挂标志牌及设臵防护的。
6、违规违章动火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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