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一、进一步推进源头管控精细化
(一)强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场内利用处置的,要分析场内资源化、减量化措施的可行性,对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分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
(二)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根据《清废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鼓励危险废物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并依法对外经营。
(三)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年度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企业贮存能力及贮存规范性等,核查结果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中若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核查结果有误的,要督促企业重新开展核查。
(四)规范开展固体废物鉴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单项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通过鉴别方案编制论证、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可作为产生单位该物质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进一步推进收运过程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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