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方式
(一)组织处理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停职待岗;
5、调离岗位;
6、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
7、降职;
8、辞退或解聘。
(二)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三、问责内容
(一)职责履行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相关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二)服务群众
1、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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