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讲课材料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辅导——依法治国专题
共讲三个大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依法治国的提出、历史意义及基本含义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各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其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其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之中。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它为改变中国社会几千年人治思想所厚积出来的专制习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揭开了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宏伟序幕,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一是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管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二是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重要的地位;三是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
这就要求。(1)在法律制度层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科学完善、合理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2)在法律观念层面,普遍守法的观念要深入人心,依法办事要成为不可动摇的原则。(3)在法律秩序层面,要正确运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
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在当代中国,这个主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高层次是人民;第二层次是由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依法治国主要表现在: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全国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的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行政、司法机关都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们之间是领导被领导、决策被决策、监督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有效地运行,人民意志才能得到实现。
3、依法治国的实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其次是国度意义上的“国”。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治吏。在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行政权力。其二,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国的精髓是治权而不是治民。依法治国所依照的“法”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是法的文件、指示、领导人讲话、一些地方土政策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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