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索引号:000301110/2011-05047发表日期:2011-10-1310:04:19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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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全社会1263次发布机构:
发布时2011-10-13间:
责任部门:
9:44:55
滦南县政府
内容描述: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为保障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唐卫基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滦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滦南字[2010]2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职责㈠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职责是:
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
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6、定期向县委、县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㈡业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管委会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合中心),其职责是:
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
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
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㈢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慢病门诊三种。
①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村卫生室标准并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各镇卫生院。
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医院、县中医院、京东医院、妇幼医院、安康医院、滦南县医院妇产医院、17所镇卫生院;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唐山市开滦医院、工人医院、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市五院)、传染病医院、骨伤医院(市二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5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开滦精神卫生中心。
③慢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合法票据的各级公立医院。
2、各级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①妇幼医院、安康医院、滦南县医院妇产医院、17所镇卫生院执行镇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②县医院、中医院、京东医院执行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③唐山市开滦医院、工人医院、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市五院)、传染病医院、骨伤医院(市二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5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开滦精神卫生中心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④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3、县农合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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