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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第二条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医院新设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接待办公室的职责。

(一)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八)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告知原则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未完,全文共2423字,当前显示8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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