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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萧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排查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建立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任免、调整,必须在三日内报县煤炭管理局备案、审查。

矿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第11条的规定。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必须具备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规范性图纸,并及时填绘。凡要求上报的各类图纸、报表、资料,必须及时上报。

第四条矿井实行矿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下井次数、工作要求,应符合《指导意见》第

17条规定。

第五条矿井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隐患排查工作按《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全面推进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成立机构、制定年度达标计划。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任职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入井检查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九条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闭锁的不准掘进施工;高沼高突矿井无瓦斯抽放系统的不准生产;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佩带自救器的不准下井。

第十条煤矿企业要配备传真机,保证矿内外信息畅通,并同时也要保证井上下通讯畅通。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安全手册;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煤矿企业必须有为其服务的创伤急救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二章井下开采

第十五条必须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并建立贯彻规程登记簿(表),签名盖章。贯彻学习后,还要组织考试,成绩要归档存查,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并严格按计划和规程施工。

第十六条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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