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
信访
【发文字号】
大署[2010]95号
【发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发布日期】
2010.09.15【实施日期】
2010.10.15【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
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9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各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各部门: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黑龙江省信访听证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未完,全文共1452字,当前显示4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