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综〔201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可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第六条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拆除,并全部清除建筑垃圾。
拆迁工地的建筑物拆除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设置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储运消纳场。
2.监督管理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对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管;对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3.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规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单位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1.审核批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卡。
2.审核、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3.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垃圾、未封闭运输或车容车貌不洁造成“滴、撒、漏”污染道路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对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和处罚。
(三)公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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