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二〇一一年一月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树立行政机关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涉及适用的行政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行政执法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性标准》,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在此基础上,建立裁量判例制度,使各类裁量行为有一个可供参照的具体案例。
四、建立裁量公开制度。将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导性标准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五、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要进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完善听证程序。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必须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七、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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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八、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要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九、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使的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切实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履行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对违法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该撤销的要撤销,该变更的要变更。
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的体系和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反馈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和案例进行曝光和剖析。
十一、加强领导干部的学法培训和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熟悉和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自身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违法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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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地履行执法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出现过错或造成错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依据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执法过错:
(一)证据事实不充分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偏差的;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当的;
(四)超越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量罚不当,显失公正,逻辑推理错误的;
(六)其他执法过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认属执法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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