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鲁农信联办2009[378]号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指市及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法人治理指建立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下统称“三会一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决策、约束、激励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促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臵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逐步提高法人治理水平,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是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状况的基本要求。联社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并不断完善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运行办法。
第二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六条社员是指依法持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并且登记在社员名册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社员应当具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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