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南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南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3【正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南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各地区巡防局(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室、中心办事。
第4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业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5条
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业务:
一对于本局执行法令有关事实认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总局授权事项,应依据本局职权处理。
二各单位有互相联系之事务,应由主办单位会商有关单位办理,如意见不同时,应陈请副局长以上长官裁夺。
三各单位制(订)定及修正法规时,应基于法律授权并会商各有关单位拟定之,经秘书室审查后,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外,应履行预告程序并得依职权举行听证。
四各单位制(订)定及修正法规时,应会同各有关机关协商拟订,并送秘书室审查。但情形特殊经签请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者,得免送审查。
第6条
各单位对外接洽事项,如与其他单位有关者,应事前协商,事后分别通知。
第7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各单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请暂为保留,于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请示后,再为答复。
第8条
巡防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联合缉私事项。
二关于海域、海岸、商渔港巡防共同性政策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巡防法规、准则、作业程序之研订与编修事项。
四关于海域、海岸、商渔港共同性事务处理计划之执行事项。
五关于海域、海岸、商渔港巡防与国防事务划分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六关于海域、海岸及商渔港间联合勤务之指导、协调、联系事项。
七关于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请奖作业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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