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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廉政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4年1月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神华党组〔2015〕106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廉政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明确了廉政档案的组织与职责、内容与收集、审核与归档、查阅与转递,以及档案使用等有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对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加强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及廉洁自律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廉政档案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建立。领导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和提供廉政档案需填报的内容,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是廉政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定廉政档案的专门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指导并监督各所属单位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管理以下人员的廉政档案:

(一)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正、副经理);

(二)各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任前须报公司备案的领导人员

第九条廉政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材料;

(三)建立廉政档案名册,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接收和转递手续;

(四)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对所管档案进行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

(五)做好廉政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第十条其他形成廉政档案部门的职责。

(一)形成廉政档案材料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公司纪检监察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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