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五条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政府对其实行核定收支,绩效补助。
第二章职能配置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负责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综合性服务,一般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政策。
二、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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