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昌平科技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
1、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可按7.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第七年开始按照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5、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的企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2010年前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
6、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8、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10、土地由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
11、对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新增用地,免收应向地方财政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四源费\,减半征收大市政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须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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