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委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⒈机关工作人员,在同有业务关系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⒉到基层单位调研、检查、指导工作,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公款宴请。确属工作需要用餐的,要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
⒊公务接待要根据接待对象,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搞超标准接待。伙食标准:处级人天元,科级人天元,一般干部人天元;招待标准:上级客人(包括兄弟县区工委)每桌元,部门之间客人元——元,下级领导——元(酒和饮料不含在内,原则上安排本地产的酒和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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