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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基层组织,夯实基础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7]49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继续抓好省、杭州市和我市选派的农村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同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职驻村指导员的选派

通过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制度,加快实现从“兼职”、“联村”向“专职”、“驻村”的转变,确保乡镇(街道)选派的指导员人员、精力、工作“三到位”。各乡镇(街道)要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每村都有一名专职农村工作指导员。

1、主要职责。专职驻村指导员受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委派驻村指导工作。派驻期间,专职驻村指导员原则上以承担村里工作为主,乡镇(街道)面上工作一般不予安排。专职驻村指导员主要履行村情民意调研、政策法规宣传、富民强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民主制度规范、组织建设督导等六项职责,具体结合派驻村的工作实际,明确和细化专职驻村指导员的具体职责。专职驻村指导员要依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到位不越位、指导不包办,坚持“四必到”:村重大会议必到,村重大突发事件必到,村重要活动必到,联系户有急难险重事情必到。

2、选派条件。乡镇(街道)专职驻村指导员要求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体可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市管后备干部和有培养前途、需要村级工作锻炼的年轻中层干部;二是年富力强、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和处置问题能力的乡镇(街道)干部;三是从乡镇(街道)领导岗位退下来、身体条件许可的同志。

3、选派方式。按照“因村派人、因人定村”的原则,采取乡镇(街道)干部与行政村双向选择的办法,由村两委会召集党员、村民代表,民主推荐驻村干部建议人选;乡镇(街道)干部根据工作任务,结合自身能力、特长,选择驻村意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双向选择情况,结合各村实际和乡镇(街道)干部特点,合理确定各村驻村干部。各乡镇(街道)也可结合机关干部竞聘工作确定驻村干部。专职驻村指导员可与村级组织领导班子任期一致,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适时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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