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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全县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06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统计局关于恩施州能源和服务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07〕53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全面调查掌握全县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为制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降耗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全县节能降耗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县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时间

(一)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

(二)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度

四、清查内容

(一)能源清查表分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耗两部分

(二)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五、清查方法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六、组织实施

清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县、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能源清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承担本系统、本单位的能源清查工作任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级的能源清查工作,承担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清查任务

(三)全县能源清查实施细则、表式、统计标准、代码和目录、数据处理程序等,按照州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兼顾我县实际,由县统计局统一制发或转发,并组织培训

(四)相关部门的主要任务:

发改部门参与清查总体方案设计,配合做好能源清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商务部门配合做好电力供应、重点中小型耗能企业的能源调查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能源消费清查;

安监部门配合做好煤炭供应清查;

财政部门负责清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能源清查;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能源清查;

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筑业能源清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清查;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能源清查;

通信部门负责做好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能源清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能源清查;

质监部门配合做好能源计量;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能源清查表、清查总体方案及实施细则设计,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七、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月)。成立各级清查机构,制订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布置清查工作任务。

(二)清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8年2月—2008年3月)。普查对象填写上报调查数据;县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调查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及上报工作。

(三)清查数据汇总、开发、总结阶段(2008年4月—2008年7月)。审核、汇总全县清查数据;根据清查数据进行数据开发工作,完成清查资料汇编;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全县能源清查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

八、清查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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