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并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部决定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全国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旅游度假区除外)。评价范围为经开发区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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