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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122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年度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范围

(一)企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

1、对列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循环经济“91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

2、对列为温州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温州市循环经济“55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5万元

3、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并达到节水标准要求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未完,全文共1223字,当前显示3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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