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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工作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税政字[*]1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的通知》(浙地税函[*]491号)等文件精神,从*年10月1日起,我省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试点,现就政策试点后我市现行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由企业实施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即可以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后的福利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的办法,我省*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最高限额为3.5万元。

三、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


(未完,全文共1320字,当前显示3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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