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标准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的通知》(乐政办发〔*〕73号)精神,现将*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标准及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仍为23%,其中单位15%,个人8%。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5517元,下限为1150元;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不得少于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总额。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5517元,下限为1322.5元;缴费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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