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在加强地质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载体。实物地质资料是地质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地质工作过程中采集的岩石、矿物、矿石、古生物化石等标本和光薄片、岩矿心、化探样品副样等。《办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地质工作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地质勘查单位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自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要积极、主动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宣传《办法》,帮助他们提高对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汇交地质资料、尤其是实物地质资料的自觉性,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依法汇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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