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
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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