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政策业务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28号)明确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其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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