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干部任免程序通知
市委各工委、各镇党委,各部委办局、市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沙洲工学院、梁丰高级中学党组织:
为贯彻执行《关于修订的通知》(张委发[2004]43号),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任免程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呈报任免材料
(一)保税区、各开发区、各镇(区)、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呈报单位”),对涉及干部任免情况的应分别向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呈报请示。属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党委(或党组、党工委,不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以行政名义)应向市委呈报请示。属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职务,应向市委组织部呈报请示。具体要求如下:
⒈正式呈报任免请示前,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与市委组织部沟通;
⒉提出考察对象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并按规定程序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党工委)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确定;
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呈报任免请示:
⑴主要负责人空缺的。
⑵需要交流、回避任职的。
⑶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其中个人申请辞职的,应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⑷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
⑸因违法违纪需降职、免职的。
⑹市委决定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产生补充人选的。
⑺其他需由市委直接决定任免的。
(二)呈报任免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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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