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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拔尖人才选拔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掌握当代科学发展前沿知识,代表全县各行业各领域较高专业水平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队伍,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央、省、市人才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贯彻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激励各类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第三条中青年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注重业内评价和社会公认的原则;坚持鼓励自主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科技局、县人事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中青年拔尖人才从在我县范围内工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产生。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工农业生产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倾斜。

第六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创新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在45岁以下(个别专业特殊或贡献突出者,年龄适当放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近三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均可推荐为县中青年拔尖人才。

(一)获县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新产品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省、市、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或科技攻关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在研究发明、技术改造、新品开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中,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技术问题,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直接负责人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首创和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市、县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四)在农业技术开发、农产品加工等相关技术研究、应用、推广或引进工作中,获县级以上成果奖,其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五)在教育教学、医疗卫生、文艺、体育、新闻、社会科学研究等行业中,专业技术造诣较深、贡献突出,在县内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六)专业技能水平高,技术精湛,在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县级一等以上技能竞赛奖项者

第三章选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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