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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用工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按照要求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齐抓共管,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人事、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一调度,并对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三、各地要加强联合执法,在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认真排查的基础上,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以巩固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监管长效机制。

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别是要结合本地07年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利用已建的基础台帐,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强跟踪和监督,落实整治,实施长效管理

五、专项行动期间,各市要及时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性检查情况,6月30日前务必以快报形式报送一次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案件情况表。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1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和统计表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国家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局)、总工会:

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流动人口的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6月15至7月15日,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要对全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未完,全文共3985字,当前显示13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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