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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清本行政辖区土地资源状况、分布状况、利用状况、权属状况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查清全县土地资源的底数,根据县情县力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统计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化、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及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翔实、准确、可靠的土地资源数据,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科学决策,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有利于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调查内容

第二次土地调查与1984年土地概查、1989年土地详查的内容不同,前两项土地调查主要内容是查清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面积、权属及分布状况,本次调查分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三个部分。

(一)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全部土地进行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主要是:

1、查清原土地分类中各类土地类型、数量、位置、权属及各类土地分布状况;

2、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村为单位)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状况;

3、统一使用新土地分类体系,并将农村区域中的国有土地单独标记,分系统统计汇总;

4、形成1。1万主比例尺基础图件资料。

(二)城镇土地调查

我县城镇土地是指*镇范围内土地按原城镇土地分类体系调查,统一到新分类体系中,查清每一宗地的界址、范围、界线、位置、数量、用途等,增加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形成1:500基础图件资料。

(三)基本农田调查

基本农田调查是依据1997—2010年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地块、位置、等级,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进一步核查落实,并保证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位置不偏移,权属不改变,形成1:1万比例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件。

(四)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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