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无论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或其它建设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征收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1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9600元/亩;征收其它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4800元/亩。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3〕13号)规定补偿。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单位需在此基础上再缴纳统筹费6000元/亩。
市区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2000元/人(不包括渔业捕捞设施补偿费)。使用收回国有水域的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再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缴纳统筹费6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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