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共青团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团章及团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共青团工作的实施意见》(xx党发(2019)3号),为切实增强团建工作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团的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经费预算,数额应能保证公司共青团和青年工作顺利开展,据实报销。
第三条团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细化年初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年初由公司团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团建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按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自筹。
第六条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遇有特殊情况(如团代会、大型表彰会、大型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由公司团委提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公司团组织开展团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九条公司团组织编制团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团员意见,并经团的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公司团组织应当于每年年初按组织隶属关系,将团建活动计划分别报所属党组织备案。
第四章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团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团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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