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社会委员会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各镇、乡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组织:
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委发[2007]7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推动“两新”组织健康发展,经2007年3月20日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立“中共**市**区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新经济社会组织工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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