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农村五保对象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供养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不仅是资金来源渠道、供养性质及责任主体的重大转变,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使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好本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五保工作底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确保《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并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经认定后的五保对象要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供养责任,建立个人档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样式监制。各地摸底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审核发证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新审批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1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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