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于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修订实施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新《条例》将农村五保供养纳入了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的新轨道,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这是做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根本之策。新《条例》的正式出台,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基本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各地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以及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二、切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新《条例》公布施行,不仅是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更是广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福音。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作为当前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作为为民解困、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落到实处。
(一)认真学习新《条例》。各地要组织好新《条例》的学习。作为主管机关的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全面理解、掌握新《条例》基本精神,各地要通过举办多层次的学习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集中培训基层民政局长、业务工作人员、乡镇领导、村委会工作人员、五保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掌握对象审批、资金落实、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新规定,吃透立法原意。
(二)广泛宣传新《条例》。各地要抓紧做出具体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广泛宣传新《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确保新《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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