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城镇养老补助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精神,为保障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时间
补助对象。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时间从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和办法
1、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2、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后,家庭生活标准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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