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工作定位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重点解决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地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保障本地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正确引导舆论,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实行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药品监管工作要纳入各级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平安乡镇(街道)”的考核体系中。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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