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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政策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年9月17日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等补偿

农村房屋、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1、2执行;竹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被征收土地面积(不含建设用地)每亩5000元进行综合定额补偿,由征地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地上构筑物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清理登记,按附表4计算补偿,并直接支付给地上构筑物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发布公告后,抢建的构筑物不予补偿。

养殖大户(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的搬迁补助标准: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3元,不是养殖大户的以及拟征地通告下发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持有水、电、气单独户头的被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

持有有线广播电视线路数据通讯线路单独户头按征收土地时的安装费用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按附表3给予适当综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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