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制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按照国家防总《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及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汛〔2006〕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水库防汛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汛行政责任人
防汛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县水库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分级管理,即小
(一)型水库及其以上的水库、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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