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财政部公布,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国有资产保障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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