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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的通知》(渝府发〔**〕7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稳定,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负担,打击“黑车”,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体系

成立**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陈中举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县交通局长熊明生任副组长,县信访办、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市政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交通局(办公室联系电话。43722449),由县交通局副局长周宁兼任主任,县运管所所长舒成波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调、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同时对全县出租汽车规范和强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依法行政,落实责任

各有关街镇乡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出租汽车行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学习市政府文件精神,抓住重点、分清责任、落实目标。要按照市政府规范和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要求,认真对照,逐项清理,及时展开,注意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对不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引发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的,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

三、规范行业管理工作内容

(一)科学制定政策,合理整合资源

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近期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出租汽车运力新增工作,同时,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强行推动出租汽车经营者兼并重组。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线路和营运等方面的限制,严禁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强化行业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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