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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伤保险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相关部门,县属各厂矿: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县工伤保险工作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项工作实施以来,对分散我县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进一步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全面推进我县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开创工伤保险工作新局面。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雇主),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

(一)工伤保险费率

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的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费率分为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为0.5—2.5%,具体标准按渝劳社发[2004]24号文件执行。单位或雇主参保时按基准费率确定,参保一年后,

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具体标准按渝劳社发[2004]9号文件执行。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应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全部由单位或雇主缴纳。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单位或雇主发生伤害事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含3人)以上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劳动保障部门。发生伤害事故后,单位或雇主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县劳动保障部门,县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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