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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