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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通知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城市规划是指导与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风景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规划法规的严肃性

根据《规划法》、《规划条例》的规定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规[**]204号)要求,规划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按照县政府《关于成立**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府函[**]89号)的要求,以下建设项目须报经县建委进行初审,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一是全县所有城镇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城镇规划调整;二是重点地区、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是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规划方案;四是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和龙水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单体建筑方案(包括体量、外观造型、色彩、配套设施建设等);五是宝顶至邮亭公路、龙铜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农房选址定点;六是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以上地区建设项目规划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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