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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计划免疫工作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计划免疫是贯彻党的“预防为主”方针,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能,造福于广大儿童,提高国民健康素质的重要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计划免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起覆盖到村的计划免疫服务网络,管理逐渐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疫苗经费得到保证,“冷链”设备不断更新,接种率稳步提高,疫苗针对的疾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年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目标,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但是,我市计划免疫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少数地区对计划免疫在预防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协调不力,投入不足,对该项工作缺乏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冷链”设备落后;基层防保组织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健康知识宣传不广泛,群众防病意识差,缺乏接种疫苗的积极性。导致部分地区和人群接种率低,传染病疫情回升,甚至发生局部暴发流行。为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计划免疫工作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站在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把搞好计划免疫工作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大事来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更多的重视和支持,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把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相关职责任务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加大检查督促的力度,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全市计划免疫工作纳入市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级政府要成立类似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与计划免疫相关的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

各级财政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政策,按照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要求,共同做好计划免疫经费保障工作。市财政负责保证全市计划免疫疫苗购置、运输所需经费,并为“冷链”建设、计划免疫监测、宣传培训和其他全市性计划免疫工作提供经费补助;区县财政负责保证当地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如“冷链”建设、运转、维修、更新,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监测,宣传,培训,防保人员工资及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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